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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推动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科研院校及育种专家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全方位协作,公司将建立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为科研院校及个人的创新性技术及品种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为了规范和完善协同创新平台运作流程,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平台以实现“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产业发展反哺科研创新,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为目标。面向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品种,本着“最大限度促进优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原则,吸引科研院校和育种专家等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的科技成果来公司平台转化。
第二条  科研院校、育种专家与本平台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在遵循本管理办法的前提下,签署规范的合作协议,以确保各项合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平台功能
 
第三条 成果转化功能
A类成果及转化:已通过审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采取将品种经营开发权转让给天隆公司的形式在平台实现产业化;正在参加区试的品种在通过审定后再将品种经营开发权转让给天隆公司,实现产业化。
B类成果及转化:成熟的品系/组合,以天隆公司为独家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参加区试和审定,通过审定后直接由天隆公司进行产业化开发。
第四条 品种权交易功能
成熟的品系/组合,以天隆公司为独家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参加区试,通过审定后直接由天隆公司负责其品种经营开发权的交易。
 
第三章 成果转化流程
 
第五条  已通过审定或正在参加区试品种转化流程
1. 拟在平台进行自有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单位(个人)仔细阅读《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
2. 经洽谈成功后双方签订《成果转化协议》,已审定品种即时生效,正在参加区试的品种通过审定后生效。
3. 由天隆公司负责成果产业化推广与销售。
4. 成果完成人提供以下材料:
(1)品种审定证书(参加区试品种通过审定后再提供)。
(2)品种参加区试文字材料及电子照片(1M以上)。
(3)品种亲本和标准样。
第六条  本平台同时可接受成熟的品系/组合在此通过审定,转化流程如下。
1. 拟在平台进行自有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仔细阅读《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管理办法》。
2. 科研单位或个人同意将成熟的品系/组合在本平台进行品比试验和米质抗性鉴定,并提供种子
3. 品比试验筛选。由成果拥有单位或个人与天隆公司同时对成熟的品系/组合进行品比试验,由成果拥有单位或个人自选试验点,公司则分别在东北和黄淮区域选择该品种适宜的地点进行品比试验点,根据双方品比试验的结果综合评价,选择表现良好的品系/组合。
4. 米质、抗性鉴定工作。由天隆公司对品比试验中择优的品系/组合进行米质和抗性鉴定,进一步筛选进入下一步区试的品系/组合。
5. 区域试验。对于在品比试验和米质、抗性鉴定中表现好的品系/组合,以天隆公司为独家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负责其区试工作。
6. 品种通过审定后,由天隆公司申请新品种保护,并按一下两种方式转化:
(1)直接在天隆公司进行产业化推广与销售。
(2)通过创新平台将经营开发权转让予第三方。
 
第四章 双方职责与收益分配
 
第七条  双方职责
1. 对于通过审定的品种,由成果完成单位(个人)负责技术指导,天隆公司负责产业化推广。
2. 对于正在参加区试的品系/组合,由成果完成单位(个人)继续负责区试工作及相关费用,通过审定后再由天隆公司产业化推广。
3. 对于成熟的品系/组合,除品比试验由成果完成单位(个人)和天隆公司各自负责试验点费用外,其他工作包括米质和抗性鉴定工作及相关费、区试工作及相关费用、新品种保护工作及相关费用均由天隆公司负责,并在通过审定后由天隆公司负责产业化推广或品种权交易。
第八条  收益分配
1. 对于已通过审定,仅在天隆公司进行经营开发权转让的品种,将以该品种市场销售收益为基础,按照该品种每年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成果完成单位(个人)发放绩效奖励,双方依据品种推广价值和推广区域另行协商具体提取比例。
2. 对于由成果完成单位(个人)提供,以天隆公司为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的成熟品系/组合,通过国家审定后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审定后,依据该品种推广价值和推广区域,双方另行协商品种审定奖励标准。同时,将以该品种市场销售收益为基础,按照该品种每年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成果完成单位(个人)发放绩效奖励,双方依据品种推广价值和推广区域另行协商具体提取比例。绩效奖励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支配。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对于销售利润高的品种,公司每年还将单独奖励。
3. 对于由成果完成单位(个人)提供,以天隆公司为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的成熟品系/组合,通过审定后被天隆公司将品种经营开发权装让给其他公司的品种,在通过国家审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审定奖励基础上,将给予成果完成单位(个人)一定比例的经营开发权转让费,比例标准双方另行协商。
4. 对于正在参加区试但未通过审定的品系/组合,双方终止合作协议,并互不支付赔偿费用。
5. 针对以天隆公司为选育单位和申报单位的品系/组合,若是没有通过审定,相关合作协议将终止,并互不支付赔偿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于引进已经通过审定的品种,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